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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一分鐘系列不是要教大家使用軟體
而是跟大家在使用部落格上息息相關的訊息
前一陣子朋友轉寄來這篇報導
由於大家在使用的各種部落格平台幾乎都有提供播放音樂或是分享影片的功能
但事實上這些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違反什麼法律呢~
就是大家常聽到的『著作權』
也許音樂檔案的來源不一
是自己購買的CD或是從其他網站所下載的MP3
但在公開平台上未經作者的授權所以皆屬違法
因此即日起本站的音樂播放部分將關閉
也許有天我自己會寫歌
再來跟大家分享吧
呵呵

也請各位網友們
注意這點囉



一分鐘護您一生








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6.10.10 08:46 am
 
在部落格內,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供人試聽、下載音樂,是違法的。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blog-ger)因此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國內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藉此抒發心情,並供人點選,此一行為,雖為自己的文章及網誌內容增色不少,但已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律師指出,部落格作者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部落格作者放在網誌內的音樂,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近幾個月,各地地方法院判決相繼出現,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內設音樂檔案,供登入部落格的人聆聽、下載,而被判刑的案例,包括台北地院的「心電感應音樂小站」案等,已有四例,值得網友提高警覺。

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雖不重,且可易科罰金,但是對於部落格文化已投下一個震撼彈。這些被判刑的部落格作者,有的是在部落格內,設置多達400至500首的音樂檔案,供不特定的人士試聽、下載;有的則是以超連結的方式,連結不明來源的音樂網站,讓網友可以聆聽音樂。相關地方法院判決顯示,這些行為,均已觸犯著作權法。

很多部落格作者不甚清楚「公開傳輸」的意思,陳家駿指出,只要是向公眾提供可以隨時擷取的著作,即以符合「公開傳輸」要件,此一行為,並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的傳輸或接收行為為必要,只要是處於可以傳輸或接收的狀態已足。

換句話說,部落格作者設置音樂檔案,也許只是想自己聆聽方便,但因網際網路的特性,已使部落格內容置於公開傳輸或接收狀態,因而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均是由國內各大唱片公司所提出的告訴,陳家駿指出,這顯示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已注意到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也會要求收費,部落格版主應更加注意。

 

 

 

 

 

 

【2006/10/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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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合理使用? 難圓其說
【經濟日報/記者 李娟萍】
2006.10.10 08:46 am
 
部落格作者(blogger)在網誌內,以音樂搭配自己的文章,或提供音樂檔案,供別人聆聽、轉貼,原本是與網友「互動」、「分享」的作法,而這種「分享」機制,正是blog文化盛行的原因之一。

可是,多數的blogger可能不知道,一旦blog內附隨的音樂使用量過大時,blogger即不易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而有觸法的危險。尤其台灣的著作權法尚有刑責,當檢警人員突然到家中查扣電腦時,身觸刑法的blogger,只能目瞪口呆,還不知自己犯了什麼罪。

事實上,blogger在網誌內放置歌曲的行為,因未能取得音樂著作權人授權,在理論上,本來就有侵權的風險。部落格內的歌曲,是供不特定的網友聆聽,在浩瀚無際的網海中,實不知有多少人,可以隨時聽到這些歌曲,如果放置的音樂檔案數量又很大,則此一利用音樂著作的行為,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blogger因此很難主張公開傳輸的合理使用。

依照目前各地地法院的blogger侵權案的判決也認定,部落格作者利用別人音樂著作,但未取得其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行為,一旦遇到音樂著作權人主張其權益時,部落格作者即使沒有商業行為,但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因而各地法院的判決,均一致認定,部落格作者是有罪的。

音樂著作權團體對於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已高度關注,並且積極主張權利,此時部落格作者應更審慎利用音樂著作,否則將在不知不覺中,吃上官司。

 

 

 

【2006/10/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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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tt10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